当事人信息
支持起诉机关: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原告:王玉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张洪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玉坤与被告张洪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坤、被告张洪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玉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14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2日原告为被告哥哥张洪民打工,没有支付工资,被告承诺帮助原告将工资追回,如未能追回,被告将为其偿还,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工资一直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洪博辩称,当时被告是借助其哥哥的场地干活,原告和尹某2多次向其哥哥要工资,影响了被告正常工作,于是被告承诺为原告追工资,如果追不回来被告就替其哥哥还工资,并为原告书写一个条。工资应该支付,但是原告等人把被告的锯床和一些原料全部抢了,锯床也已经卖了,变现12000元,所以被告不应该再支付工资了。
王玉坤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张洪博出具的欠条的一张;2、2020年7月份尹某2、尹某1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欠原告工资4140元;3、证人尹某1、尹某2出庭作证。
张洪博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质证后的意见为,欠条是被告写的,因为当时不知道具体数额,所以上面没有写具体数额。欠多少工资被告不清楚,需与被告哥哥对账。对证明不认可。对证人出庭作证所述干活天数及工资标准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2日原告王玉坤为被告哥哥张洪民打工,没有支付工资。2018年5月24日原告在追要工资过程中,被告承诺2个月内帮助原告将工资追回,如未能追回,被告将为其偿还,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未将工资追回,也一直未支付原告工资款,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王玉坤主张张洪民欠其工资4140元,被告张洪博承诺为原告追回工资,如未追回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以上事实由被告张洪博出具的欠条及证人尹某1、证人尹某2予以证实。原告王玉坤与被告张洪博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洪博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王玉坤要求被告张洪博支付其工资4140元之主张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洪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玉坤工资款41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洪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