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安亿林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U37QXXOQ,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道。 法定代表人:姜圣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伟,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吉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Y6A6E29,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兴源北路818号A幢202-227。 法定代表人:樊秀珍,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泰安亿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吉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泰安亿林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可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桂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