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宏鑫金属包装机械加工厂,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

投资人:李有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克成,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恺歆,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孔祥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亚福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孔祥慧。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宏鑫金属包装机械加工厂与被告孔祥慧、济南亚福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宏鑫金属包装机械加工厂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宏鑫金属包装机械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宏鑫金属包装机械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07元,保全费4427元,共计102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秋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家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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