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张峻义 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兰立,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茄子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与兰立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兰立有5000.00元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并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已支取。剩余案款经查,被执行人兰立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903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易新 审判员  孙震宇 审判员  纪凤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洪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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