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张峻义 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兰立,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茄子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与兰立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兰立有5000.00元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并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已支取。剩余案款经查,被执行人兰立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903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易新 审判员 孙震宇 审判员 纪凤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洪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