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上海花苑8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078730273J。 负责人:程新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励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与被告王励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一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