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彩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锋,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伟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728813221。 负责人:郭韶光。

审理经过

原告刘彩恋与被告沈伟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刘彩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彩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烈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任立国 书 记 员 刘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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