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峻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夏德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李贵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峻良与被执行人夏德传、李贵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峻良与被执行人夏德传、李贵寅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0)鲁1392执1112号执行案件中对夏德传、李贵寅的执行。
二、如到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