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海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海欧、陈正国因与被上诉人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陈正国、蒋海欧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限陈正国于2021年2月11日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限蒋海鸥于2021年1月28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但上诉人陈正国、蒋海欧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蒋海欧、陈正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