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昌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清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绿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楚源路18号(郢城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席明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琼,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荆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庄王大道6号铭创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席明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岚,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昌虎、赵清美因与被上诉人荆州绿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荆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3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昌虎、赵清美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其收到法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且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后,仍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昌虎、赵清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