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迈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金慧,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服装模特,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张迈里与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7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迈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慧给付借款本金16 125元、利息2875元、案件受理费2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金慧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慧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迈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金慧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张迈里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6 125元、利息2875元、案件受理费2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金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迈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金慧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金慧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迈里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迈里发现被执行人金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元凯 审 判 员 刘云成 审 判 员 任爱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苏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