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凭祥市成信模板水泥瓦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大路13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481MA5LWTPC67。

经营者:何月梅,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大路*号凭祥市。

被告:黄毅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审理经过 原告凭祥市成信模板水泥瓦经营部与被告黄毅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何月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毅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凭祥市成信模板水泥瓦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黄毅忠支付拖欠的货款16683元及利息(违约金)12000元。事实和理由:凭祥市成信模板水泥瓦经营部(经营者何月梅)一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经营建筑材料生意,2018年1月14日,被告黄毅忠到凭祥市成信模板水泥瓦经营部以赊账的方式购买模板及木方料等建筑材料,货值共计16683元,经何月梅多次追索支付货款,黄毅忠都以各种理由拖欠未支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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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11月28日,黄毅忠向何月梅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何月梅(4521331974××××××××)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捌拾元正(16680),定于2018年12月30日还清。逾期月息500元,借款人:黄毅忠,身份证:4528241972××××××××,2018.11.28”等内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经何月梅多次追索,黄毅忠还是未能支付货款,只能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毅忠支付拖欠的货款16680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或利息损失12000元。

被告辩称 黄毅忠答辩意见:黄毅忠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毅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凭祥市成信模板水泥瓦经营部(经营者何月梅)一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经营建筑材料生意,2018年1月14日,被告黄毅忠到凭祥市成信模板水泥瓦经营部以赊账的方式购买模板及木方料等建筑材料,货值共计16683元,经何月梅多次追索货款,黄毅忠都以各种理由拖欠未支付,2018年11月28日,黄毅忠向何月梅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何月梅(4521331974××××××××)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捌拾元正(16680),定于2018年12月30日还清。逾期月息500元,借款人:黄毅忠,身份证:4528241972××××××××,2018.11.28”等内容,经与何月梅核实,《借条》书写“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捌拾元正(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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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是笔误,实际是16683元,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经何月梅多次追索,黄毅忠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凭祥市成信模板水泥瓦经营部的经营者何月梅与黄毅忠在来往交易中认识后,黄毅忠以赊账的方式购买模板及木方料等建筑材料,货值共计16683元,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何月梅已按照约定将建筑材料实际交付给黄毅忠,黄毅忠对购买的建筑材料在收据所列出的清单上签名确认,经何月梅追索货款未果后,黄毅忠又以《借条》的形式向何月梅出具欠款凭据,对欠款及还款期限再次进行了约定,凭祥市成信模板水泥瓦经营部(经营者何月梅)与黄毅忠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黄毅忠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目前,黄毅忠尚欠凭祥市成信模板水泥瓦经营部(经营者何月梅)的建筑材料货款为16683元尚未支付,凭祥市成信模板水泥瓦经营部(经营者何月梅)要求黄毅忠支付货款16683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黄毅忠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责任,黄毅忠出具的“借条”凭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逾期支付月息500元。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对月息的约定具有督促守约履行债务和惩罚违约行为的功能,显然包括利息损失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的约定虽然是当事方的意思自治,但是也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但该约定的计算标准显然过高,对于该欠款逾期付款损失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综合衡量全案情况认为,黄毅忠未能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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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确实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同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可予以调整的立法本意,旨在以弥补损失为基准点,同时适度体现一定的惩罚性,因此本案的违约金的计算,在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的上限即50%上浮确定利率,综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经与凭祥市成信模板水泥瓦经营部(经营者何月梅)就违约金的问题进行释明,凭祥市成信模板水泥瓦经营部(经营者何月梅)同意调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85%的四倍(即15.4%)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该调整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履行情况和法律规定,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予以支持。黄毅忠应当支付凭祥市成信模板水泥瓦经营部(经营者何月梅)货款166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黄毅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依法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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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黄毅忠应当支付凭祥市成信模板水泥瓦经营部(经营者

何月梅)货款166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85%的四倍(即15.4%)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何月梅已预交),由黄毅忠负担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庞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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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建文

书 记 员  苏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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