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崔书会,女,1949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王建英,女,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崔书会与被申请人王建英财产保全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东街被申请人王建英名下价值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