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宝银,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被执行人魏明,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李宝银、魏明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2021)晋03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8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宝银交纳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魏明交纳罚金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未能执行。 3.本院到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二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二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该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海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