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草坪支行,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草坪乡草坪街16-1号。

负责人陈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满荣。

被执行人戴美琼,女,****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汤琳,女,****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汤田生,男,****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余月英,女,****年**月**日出生,桂林市叠彩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1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在继承汤永革遗产范围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5月20日利息为23975.08元、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及支付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60元、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7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琳向本院提交《放弃继承承诺书》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父亲汤永革名下财产的继承。本院于2021年5月9日-10日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戴美琼、汤田生、余月英继承汤永革(身份证号:4503031967××××××××)名下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原:中山北路585号5栋)1-3-2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桂林市房权证叠彩区字第××号、桂房改国用(2007)第02233号];建筑面积81.09㎡]房产。买受人汤琳(身份证号:4503031992××××××××)以最高价362200元竞得。上述拍卖款362200元扣除司法网络拍卖辅助机构辅助费用2000元、案件执行费3365元,剩余款项356835元。

2021年5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草坪支行支付执行款256559.48元(包含本息249529.48元、案件受理费用7030元),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清偿完毕本案所有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完毕。6月3日,本院根据买受人汤琳的申请将其垫付的上述拍卖房产个人所得税10866元退还给买受人汤琳。当日,根据桂林市七星法院作出的(2019)恢0305执1379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协助提取义务,本院依法将案款89409.52元支付给桂林市七星人民法院。届时,本案执行案款全部处置完毕,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桂031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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