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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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冶,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吉市龙检刑诉[2021]103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赵冶于2021年8月8日16时3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龙潭区2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阿拉底村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冶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10.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赵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赵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赵冶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车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赵冶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具有悔罪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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