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崔福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冯家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崔福民于2021年5月8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5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即申请执行人崔福民与被执行人冯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50369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2585元。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9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