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俞理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俞理达与被告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理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俞理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及利息21,000元(共计121,000元);2、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给付2021年4月1日至借款清偿期间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1日,被告以急需偿还银行借款(过桥)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1%,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20年12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利息条据一份。后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文军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本院结合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1日,被告以急需偿还银行借款(过桥)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1%,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俞理达现金拾万元(100000.00)借款人:王文军2019.7.1”2020年12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利息条据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俞理达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壹万捌仟元整(18000),本金拾万元。欠款人:王文军2020年12月31日”。后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不还。至原告起诉前,被告共欠21,000元利息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被告王文军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偿还所欠的借款100,000元。双方借款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依照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俞理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文军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原告俞理达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前期利息21,000元及后续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期限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王文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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