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某,女,藏族,****年**月**日出生,系洛隆县人,现住西藏昌都市丁青县。 被告所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系四川省道孚县甲斯孔乡巴下村人。

审理经过

原告阿某与被告所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5月12日,原告阿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阿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免交。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斯朗曲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格桑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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