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红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余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审理经过
关于何红英与余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8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余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何红英强制执行申请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何红英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余江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余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余江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线索。
2021年1月14日本院通过长沙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保险行业协会查询余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保险收益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月14日本院通过长沙市不动产查询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月15日本院通过长沙县不动产查询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9日,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与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联系并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余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对余江的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上述财产调查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何红英,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3月9日,余江应履行的债务为97450元、申请执行费1361.75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121执26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