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席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董昊与被执行人席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2017)辽1381民初225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0775元。该调解书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775万元。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7)辽1381民初2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