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周业才,男,****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宝应县人,汉族,文盲,现在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以(2014)罗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三万元,继续追缴赃款22080元(均未履行)。周业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川06刑终字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29年4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川06刑更3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8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于2021年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晓飞、谢永建出庭履行职务,德阳监狱委派冯颖、宋君到庭履行职务,罪犯周业才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认为罪犯周业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业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罚情况统计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业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周业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施 敏
审 判 员 朱 敏
审 判 员 王洲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金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