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79号院。 法定代表人:马国峰。 被执行人:张欣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李全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0)卫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欣阳、李全福的银行存款506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伟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