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秋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菊馨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凌家庙村村委会东墙外。

法定代表人:穆玉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刚山,北京中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秋霞与被告北京菊馨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秋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秋霞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秋霞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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