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会生。

被执行人:王运运。

被执行人:王联国。

被执行人:刘海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运运、王联国、刘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2民初6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6月8日、2021年7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保险、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

3、2021年8月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于2021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1年6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后扣划退与申请执行人。

5、申请执行人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悬赏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