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省**昌市湾里区,

原告:杨长霞,女,****年**月**日出生,,住江**省**江市开发区发区,

被告:郑水良,男,1965年3月14日出,住福建省**安市省南安市,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住江**省**江市**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鹤问湖壹号**栋**,**,**3,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7P6NT58。

法定代表人雷勇,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刘华、杨长霞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华,杨长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华,杨长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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