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珍云,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陆金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韩珍云与被告陆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2021年5月7日,原告韩珍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珍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珍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元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