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陆伟锠,该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桥欣,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陆锦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与被告陆锦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撤回对被告陆锦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小伟 人民陪审员 丁树祥 人民陪审员 臧玉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彭逸婷 书 记 员 王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