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远乾,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融安县。
被执行人:韦哲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韦远乾与韦哲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224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韦哲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哲捷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履行案件款79942.00元及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韦哲捷银行存款9000元,所得款项已发放至申请人韦远乾名下银行账户,本案申请执行人韦远乾尚有债权92211.82元未能实现,另查明,被执行人韦哲捷系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2860.18元,本院依法每月划拨被执行人工资收入1500.00元,偿还申请人案件款,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桂0224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