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68443350R,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梅园大道10号。 被执行人:代居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罗会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居华、罗会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4381.94元。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予以惩戒。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所以拘留措施未能实施。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代居华名下登记有房产和车辆,遂作出(2021)鄂1022执2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代居华名下位于公安县××庄铺的房产(公安房权证字第××号),但该房产已被抵押,无可以处置的剩余价值;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代居华名下的车辆鄂D×××××号,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具体线索无果,故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经两次财产调查,除已控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龙中贵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 然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