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广春,女,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人,住岚县。 被执行人:袁水生,男,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人,住岚县。
审理经过
关于范广春与袁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水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范广春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9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申请执行费485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袁水生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晋1127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