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长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倪益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长豹与被执行人倪益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京0116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倪益仔给付马长豹劳务费5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马长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倪益仔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日、4月13日、5月28日、6月22日、7月23日、7月26日、9月5日发起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肖明春银行账户5个,扣划银行存款8200元;强制解除倪益仔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分别扣划保险账户余额3510元、12123.83元、17100元、4503.86元、14757.96元、2760元,上述款项分两笔转付(2021)京0116执1094号案件21737元,余款总额41218.65元,已发还申请人;被执行人倪益仔名下无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等财产;网络统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倪益仔名下有一辆车,未能实际控制。
3、经与公积金管理部门核查,被执行人倪益仔名下存有公积金2100元,扣划2090元,已发还申请人。
4、经到被执行人倪益仔住所地调查,未能发现倪益仔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倪益仔限制高消费。
现被执行人倪益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与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马长豹通过电话和短信沟通,告知其调查结果与执行情况,询问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倪益仔执行财产线索,并就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马长豹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倪益仔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京0116执10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马长豹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倪益仔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马长豹发现被执行人倪益仔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倪益仔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