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世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严树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世杰诉被告严树金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世杰自愿撤回对被告严树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世杰撤回对严树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世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