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世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严树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世杰诉被告严树金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世杰自愿撤回对被告严树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世杰撤回对严树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世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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