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眉山市彭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永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全与被告陈永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胡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胡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