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定西龙马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东乡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和政县人,农民,住和政县陈家集乡王录山村下百姓社*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5197506116031。
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和政县人,农民,住和政县陈家集乡王录山村下百姓社。公民身份号码:622925198102046019。
审理经过
原告定西龙马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定西龙马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龙马农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定西龙马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定西龙马农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