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89号。 负责人:郜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临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玲,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梁堂乡杨寺地村。 法定代表人:李如强,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2018)鲁150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山东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过程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1502执4558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史春贵 审 判 员 于敬斌 审 判 员 毛英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 鹃 书 记 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