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翠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银都小区北楼中楼。
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丽景名都小区。
被执行人:陈平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欧景小区。
被执行人:康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欧景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翠海、王海英与被执行人陈平英、康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冀0184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