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被执行人:陈柏权,曾用名陈进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黎宝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海口市。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陈柏权、黎宝辉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0271刑初1140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一、被执行人陈柏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执行人黎宝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罚金三千元。三、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HUAWEI牌手机一部、苹果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黎宝辉于2019年12月20日缴纳罚金三千元,已履行罚金刑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柏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因被执行人陈柏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关于生效判决第三项的内容,即: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HUAWEI牌手机一部、苹果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该手机两部破损无法变现上缴国库,经合议庭评议后,在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刑庭、政治部等部门监督下,已于2021年6月23日予以销毁。
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陈柏权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琼0271刑初114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