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谭素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申请执行人:秦葳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

申请执行人:秦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丰都县龙河镇文化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龙河镇人民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0581483273C。

法定代表人:林森,主任。

审理经过

关于谭素琼、秦葳蕤、秦栩与丰都县龙河镇文化服务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20)渝0230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秦大铭与被告丰都县龙河镇文化服务中心于2011年3月14日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二、被告丰都县龙河镇文化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谭素琼、秦葳蕤、秦栩购房款16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1年3月13日起以21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21日起以132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2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前述本金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谭素琼、秦葳蕤、秦栩的其余诉讼请求。”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丰都县龙河镇文化服务中心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谭素琼、秦葳蕤、秦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丰都县龙河镇文化服务中心偿还购房款163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警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2日、1月4日、1月8日、1月27日、2月9日、2月18日、3月11日、3月13日、4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丰都县龙河镇文化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丰都县龙河镇文化服务中心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但无可供执行余额。

4、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丰都县龙河镇人民政府送达(2020)渝0230执2062号之一提取裁定书。

5、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丰都县龙河镇文化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林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丰都县龙河镇文化服务中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丰都县龙河镇文化服务中心户籍地财产情况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丰都县龙河镇文化服务中心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4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63000元及相应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丰都县龙河镇文化服务中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素琼、秦葳蕤、秦栩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丰都县龙河镇文化服务中心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渝0230执20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