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林鸿胜,男,汉族,户籍地海口市,住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琼0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刑终97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的移送执行函,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林鸿胜罚金一案。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被告人林鸿胜并处罚金120000元。本案立案标的额为人民币1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林鸿胜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林鸿胜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收益类保险、不动产、公积金等信息。通过上述查询,本院扣划了林鸿胜银行存款共计3087.75元并上缴国库充抵罚金。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鸿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8日,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地了解其财产状况,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9日,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其财产状况,但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林鸿胜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追缴。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伍卓斌 审判员 吴青良 审判员 唐彩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