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新吉布,系青海省泽库县村民。
被告:公保,系青海省贵南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哈新吉布与被告公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哈新吉布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新吉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新吉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哈新吉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