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志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克武,系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兰,系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小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罗志添与被告高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罗志添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罗志添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