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瑞大地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MAOGUFHN2Y。
法定代表人:王贵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1334043。
法定代表人:祁立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林,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瑞大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阳泉瑞大地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188825.8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初,原告按照被告公司要求给其第八工程公司平定县采煤沉陷区××乡××村搬迁安置项目工程处指定地点运送白灰。双方于2020年4月17日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运送白灰单价为每立方米220元,运费由原告负责,被告在货到工地后即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约定由原告开具税票并送达被告。截止目前,原告共计开具税票268825.8元,被告收到后共计分两次支付原告80000元,目前尚拖欠188825.8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阳泉瑞大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被贵院受理,案号(2021)晋0321民初字第1179号。根据涉案的《物资采购合同》第十条约定,“协商不成,由甲方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法院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甲方目前的经常居住地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根据上述约定,本案应当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依法移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乙方)、被告(甲方)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第十条争议的处理及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法院解决。”该约定认为,本案由被告(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约定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明确有效。被告提出的申请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