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文彬,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一部刑诉〔2021〕Z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周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梁文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份,被告人梁某先后将自己的卡号为6222XXXX85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和卡号为6215XXXX61的中国银行卡卖给朋友蒋某(另案处理),并从中获利2500元。这两张银行卡后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资金流转,其中尾号2385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从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9月9日合计转入330余万元、转出330余万元;尾号3561的中国银行卡从2020年8月23日至9月12日合计转入260余万元、转出260余万元。
2020年12月24日,经民警传唤,被告人梁某主动到蓝田水陆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公安电诈平台数据等书证,证人蒋某的证言,被害人牛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系自首,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梁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没有提出异议。
答辩情况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且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具备教育改造条件,请法院对被告人梁某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份,被告人梁某先后将自己的卡号为6222XXXX85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和卡号为6215XXXX61的中国银行卡卖给朋友蒋某(另案处理),并从中获利2500元。这两张银行卡后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资金流转,其中尾号2385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从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9月9日合计转入330余万元、转出330余万元;尾号3561的中国银行卡从2020年8月23日至9月12日合计转入260余万元、转出260余万元。
2020年12月24日,经民警传唤,被告人梁某主动到蓝田水陆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梁某的家属退缴赃款2500元至本院。
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梁某在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被害人牛某的陈述,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挂失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拘留证,证人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据,被告人梁某的供述。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梁某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且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具备教育改造条件,请法院对被告人梁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上缴国库(已退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