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15号。 被执行人:鞍山起重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通海大道427号。 被执行人:田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戴雅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鞍山起重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田振、戴雅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线下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衣晓鹏 审 判 员 张 宇 审 判 员 徐云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强 书 记 员 苏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