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金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亚超,男,****年**月**日出生,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被告:牛海强,男,****年**月**日出生,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负责人:田增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杏,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杨金兰与梁亚超、牛海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杨金兰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亚超、牛海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金兰撤回对被告梁亚超、牛海强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秀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