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庆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辛宝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庆林与被告辛宝玉民间借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许庆林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庆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庆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庆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保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成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