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湖路133号城建大厦1栋22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康市龙泉农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阜康市准格尔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董晓曦,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阜康市龙泉农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2民初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阜康市龙泉农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788617.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阜康市龙泉农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申请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本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本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张静 审判员 摆华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文全 书记员 苏诺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