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郝×,山西省汾阳市人。
申请执行人李×1,1985年128日生,山西省汾阳市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李×2,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李×3,山西省汾阳市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李×4,山西省汾阳市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理人李×1,山西省汾阳市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李×5,山西省文水县人。现住文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郝×、李×1、李×2、李×3、李×4与李×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5的银行账户有余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5的银行账户存款257874.54元(执行费3712元)及相应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广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