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建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建龙因与被上诉人柯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523民初337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建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20)浙0523民初3370号民事裁定书所提起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建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范建龙撤回上诉。(2020)浙0523民初337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晶
审判员沈屹
审判员潘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盛同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