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州福,男,汉族,1971 年 5 月 29 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翁光辉,男,汉族,1977 年 9 月 9 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州福与被执行人翁光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翁光辉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州福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20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翁光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翁光辉名下有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房屋(产权证:207房地证(2009)字第XXX)一套,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进行了查封,该房屋设置抵押,因本案标的较少,本案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消。2021年8月9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8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州福24,2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6执23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